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学院团员的管理,包括团籍管理、团组织关系及档案转接、团的经费管理、团员的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第二章 团员的团籍管理
第二条 团籍指团员资格。《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条 团籍管理,主要实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组织对于经团员教育评议合格、符合注册条件的,即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的团员,应予以注册。
第四条 离团。《团章》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应由超龄团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此外,《团章》还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接
第五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入学、毕业及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以团员调出组织关系团委盖章时间至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时间为准计算)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六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认真填写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中的内容,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团委印章。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一并转移,其转移方式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
第四章 团的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团章》规定:“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团费的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团员教育、订阅团报和团刊、团干部培训、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表彰和奖励团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 团费交纳。按期交纳团费,是每一名团员的应尽义务和必备条件。团员每月应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一般情况下,无工资、经营性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低于0.10元;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一次交纳团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定期(如在团代会或团员大会上)向团员公布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和团的经费的收支帐目,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团的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团组织上缴团费。
第五章 团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团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团的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组织在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可夸大成绩,也不可姑息迁就。
第十二条 团内奖励,一般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其中个人荣誉称号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集体荣誉称号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
第十三条 对团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五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团总支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