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者:文学院发布时间:2022-10-02浏览次数:44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师学〔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学院学生相关管理制度实际,努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文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党委副书记

  组员:辅导员、院创新创业导师、班主任等

  第二条 在学生中成立文学院创新创业兴趣小组,发挥学生团体组织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作用。

  第二章 创新创业课程

  第三条 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的教学计划安排和纪律要求,严格督促学生完成学校“创新基础”和“创业指导”两门必修课,积极引导学生选修创新创业教育选修课和创新创业行业培训课,并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

  第四条 选拔培训专兼结合的创新创业导师,担任创新创业教育培训课程讲师,指导文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竞赛。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与竞赛

  第五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

  第六条 自主创业项目等其他实践活动,由学生个人(或团队)申报,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专家评审论证程序后确定。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对立项的各类项目和竞赛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和相关的条件保障,同时要做好项目的管理、服务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和自主创业项目的学生,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计划,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验收工作;参加创新竞赛的学生,要发挥团队的作用,勇于创新,争取在赛事活动中取得好成绩。完成各类创新创业实践任务的学生,根据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制认定和互换的相关规定,给予学分认定;对成绩优异者,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好优秀成果的展示、交流和宣传。

  第九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合作发表学术论文,对于取得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和宣传。

  第十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竞赛活动中,要坚守学术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于违犯学术诚信原则和其他社会规范行为,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一条 以专业课程教学和创新创业实践指导为主体,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组建学院创新创业教学和实践指导团队,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在经费预算中,安排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创业教育。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资助获批的创新项目研究和学生大赛活动。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创新创业活动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领导和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文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