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职责

发布者:文学院发布时间:2022-10-02浏览次数:9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院录取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新生。

  第二章 政策宣传

  第三条 学院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四条 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符合条件的学生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第五条 按照年度征兵工作安排,开展兵役法、征兵法规政策等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六条 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学生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学院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七条 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学生政治联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鼓励学生从学院所在地应征入伍,从学院报名入伍的学生,由港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事宜。各项审核合格后,由港区征兵办批准入伍,补入服役部队。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学院协助应征入伍学生完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档案材料和手续,并审核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本人或委托人须持《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申请办理学籍保留等手续。将加盖应征地兵役机关公章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需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表》交至校学工处、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 因身体原因退兵的或非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可复学恢复学籍,继续参加专业学习,完成学业。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三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回学院跟随与入伍前相应层次的原专业班级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学业。

  第十四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免修公共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良好。

  第十五条 在评先选优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退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退伍毕业生就业岗位,召开退伍学生专场招聘会。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标准优先为退伍士兵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