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文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就业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使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更加贴近市场需求,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跟踪回访时间和对象
每半年跟踪回访一次,上半年于7月或8月;下半年11月或12月。对象为本院毕业五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跟踪调查回访内容
(一)对毕业生的回访。要调查毕业生从事的单位性质、薪金待遇、社会保障、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满意度、对所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用人单位的回访。要调查用人单位人事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具体用人主管部门、具体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履约情况、就业适应能力、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满意度,对学院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跟踪调查回访工作的组织及开展
(一)跟踪调查回访工作由学校招就处处统一安排协调,学院具体落实负责。学院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安排对象。
(二)由文学院学工办牵头,指派由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专门回访人员,院党委书记作为总负责人,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具体实施。
(三)回访人员对所取得的信息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学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五)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形成调研回访报告交校招就处,同时在学院留存备份。
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文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