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号、《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高级职称教师7—11人组成。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表决有效。
第二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文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经文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2024年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席:李治平,副主席:杨文军,委员:车录彬、郭笑笑、彭江浩、王成、祝永新、张才刚、沈月、陈欢、马自泉。
第四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文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对本院毕业生的学位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6.负责本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7.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可授予学士学位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和不及格课程补考门数符合本专业的规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3.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95,汉语国际教育、广播电视学、汉语言文学(专升本)、广播电视学(专升本)、广告学(专升本)、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4.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广播电视学专业学生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小于5门;汉语言文学(专升本)、广播电视学(专升本)、广告学(专升本)专业学生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小于2门;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小于2门;
5.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不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3.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2次及以上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5.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低于以下绩点:
(1)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2.95
(2)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3.0
(3)广播电视学专业学生3.0
(4)汉语言文学(专升本)专业学生3.0
(5)广播电视学(专升本)专业学生3.0
(6)广告学(专升本)专业学生3.0
(7)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学生3.0;
6.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广播电视学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大于或等于5门;汉语言文学(专升本)、广播电视学(专升本)、广告学(专升本)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大于或等于2门;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2门;
7.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
8.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3〕26 号文)实施。
第五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文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 文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实践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有关材料进行统计,计算学生个人学分绩点,形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综合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表决结果在文学院公示窗口和文学院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公示期内向学生本人下达《文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公示结束,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