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文学院2025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文学院发布时间:2025-05-23浏览次数: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含“湖师发〔2019〕77号”、“湖师学〔2023〕26号”“湖师学〔2024〕23号”)等文件精神及《湖北师范大学2021版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文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高级职称教师7—11人组成。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表决有效。

第二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文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经文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2025年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席:李治平,副主席:杨文军,委员:车录彬、郭笑笑、彭江浩、王成、张才刚、沈月、陈欢。

第四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文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对本院毕业生的学位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6.负责本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7.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具有毕业资格,且各专业课程平均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绩点达到以下规定

1)汉语言文学专业不低于2.95

2)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不低于3.0

3)广播电视学专业不低于3.0

4)汉语言文学(专升本)专业不低于3.0

5)广播电视学(专升本)专业不低于3.0

6)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不低于3.0

4.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

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3.2025年1月1日起,①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③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4.2025年1月1日前,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

5.2023年8月24日—2025年1月1日间,① 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非考试违纪);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6.2023年8月24日起,在校期间曾受2次及以上违纪处分。

7.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曾受到 1 次记过处分(非考试违纪)。

(说明:本条款中的第(3)—(7)点是对“湖师发[2019]77号文”、“湖师学〔2023〕26 号文”、“湖师学[2024]23号文”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2023年8月24日之前,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发[2019]77号文”执行;2023年8月24日—2024年12月31日之间,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3〕26 号文”执行;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4]23号文”执行。)

8. 各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要求:

1)汉语言文学专业2.95

2)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0

3)广播电视学专业3.0

4)汉语言文学(专升本)专业3.0

5)广播电视学(专升本)专业3.0

6)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3.0

9.在校期间,除通识选修课以外,课程首次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10%。

10.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广播电视学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大于等于5门;汉语言文学(专升本)、广播电视学(专升本)、广告学(专升本)课程补考门数(通识选修课除外)大于等于2门;汉语言文学(第二学位)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等于2门

11.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

12.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4—10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达到本专业规定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90%及以上,且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四章第九条第1-5款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1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文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 文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学校和本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实践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有关材料进行统计,形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综合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对学位授予情况一览表进行审核,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表决结果在文学院公示窗口和文学院官网公示个工作日。对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公示期内向学生本人下达《文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公示结束,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学校发文公布后,学校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六章 附 

第十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出现《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章第十九条第1-7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文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255月14